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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
   
发布时间:2015-06-24 11:03:58    点击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

1.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中国工人阶级是推动科学发展的根本力量,是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坚定力量,是促进社会谐的中坚力量。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客观需要,是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内在要求,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2.准确把握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近年来,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一带两圈一主三化等重大发展战略,加快湖北发展,要求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贡献力量。建设创新型企业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工会大力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工会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内部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国内外环境变化对职工队伍带来的影响,要求工会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工会工作的领域、对象、内容和方式的新变化,要求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3..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和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工会维权观,以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为宗旨,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创新工会体制机制为动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省职工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建功立业。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工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4.充分发挥工会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扎实有效地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健全和完善政府(行政)重视支持、部门参与、工会运作的劳动竞赛活动委员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劳动竞赛奖励经费。

5.充分发挥工会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作用。要把推进改革开放与实现职工利益统一起来,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各级工会要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大局观念和开放意识,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努力成为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以及重大技术改造等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工资分配和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职工继续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遵守法律法规,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责任制度,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行政)和上级工会报告职工队伍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有效参与职工群体性事件调处。充分发挥“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矛盾调处、协调督办联动制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密防范敌对势力渗透、分化职工队伍。

三、充分发挥工会引导职工的作用,全面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7..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职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职工,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励职工,用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工,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以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的道德规范引导职工,使广大职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8.坚持用知识技能提升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和技术创新、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努力提升职业技能和科学文化水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并把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将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60%以上的经费直接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9.坚持用劳模精神激励职工群众。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发挥劳模协会的作用,加强劳模管理,落实劳模待遇,做好困难劳模慰问金、补助金和帮扶金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模范以及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办法,注重向基层和一线职工倾斜。

四、充分发挥工会服务职工的作用,促进解决职工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10.深入开展富有特色的工会帮扶工作。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切实为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医疗帮扶、法律援助和金秋助学服务。创新工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载体和手段,不断提高工会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加快市、县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队伍建设,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所属培训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11.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各级工会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订单式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并把农民工工资收入纳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突出维护农民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在高危和职业病多发行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推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吸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落实农民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建立和完善跨省区、跨城市双向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协商、法律等手段,加大对农民工的侵权案件调处力度;广泛开展送温暖、送岗位、送技术、送政策、送法律、送文化以及平安返乡返岗活动,积极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对农民工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2.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要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补充,构建以省、市、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支撑,以乡镇、企业工会帮扶站(点)为基础的工会帮扶网络,形成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工会帮扶工作体系。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帮扶能力和水平。通过地方财政支持、争取社会捐赠、工会经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帮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场地、人员、软硬件设施等问题,实现帮扶中心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五、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不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13.维护和实现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建立健全工会维权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推动实现体面劳动。认真实施《劳动合同法》,帮助、指导、督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认真实施《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推行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认真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认真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制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

14.维护和实现好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认真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表决、报告和提案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断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覆盖面,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15.维护和实现好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繁荣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发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和职工文体协会的作用,组织职工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开展职工文艺汇演、展演和评选活动,创作更多反映职工生产生活的文化作品,展示工人阶级的精神风貌。建立和发展职工书屋,引导职工养成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各级政府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和职工(劳模)疗休养院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在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其不断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创新发展工会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16.坚持把工会工作摆在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情况,解决工会工作带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至两次工会工作汇报。在提名各级地方党委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要把工运基本理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理论研究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工运理论和工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坚持和完善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与工会的新闻宣传联系制度,在主流媒体开辟专版、专栏、专题节目,充分运用工会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17.健全完善人大、政协支持工会参与立法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立法、执法检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工会与人大内司委、政协社法委联系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会反映职工诉求的渠道。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时,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视察活动时,要吸纳同级工会参加。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工会代表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职工、劳动模范要占一定比例。在提名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

18.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完善政府(行政)及产业部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行政)及产业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在成立相应的社会性管理监督机构和组织相关执法检查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各级政府要吸纳工会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监督管理,支持工会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实施社会监督。在先进企业、优秀民营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中,要把是否建立工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重要条件,并征求工会意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职工维权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工会与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商联的联系沟通制度。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以及经费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长效机制。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会干部维权保障机制,对阻挠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19.重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工作机制,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各级统战、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工商联要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重点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县级、产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组织建设,理顺组织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努力提升工会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

20.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乡镇(街道)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委员或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省、市、县产业工会主任(主席)可由同级产业主管部门副职担任或兼任。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各级党委在工会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任用时,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实行联合考察后,再作出任免或调动的决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要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的,一般不应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须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和管理的统筹规划之中,重视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优秀工会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完善乡镇(街道)工会协理员选配管理办法,推进基层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和廉政建设,切实做到政治坚强、作风过硬、团结合作、清正廉洁。

各地、各单位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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